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零售网点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推动全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经研究,从布点选址、申请核查、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从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特
通过择优遴选、规范建设、严格验收、动态管理,高标准打造一批硬件达标、管理规范、守法经营、安全可靠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全方面提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结合我区实际,初步拟定烟花爆竹零售店40个。按照6万人以上的镇建设4个,6万人以下的镇各建设3个的原则。具体名额如下:龙王镇4个、石桥镇4个、黄集镇4个、伙牌镇3个、古驿镇4个、程河镇4个、朱集镇4个、双沟镇4个、张家集镇3个、黄龙镇3个、峪山镇3个,共40个。
1.从业人员要求。(1)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成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的注册地址与实际销售地址必须一致。选择独立单层合法的经营性建筑作为销售地,每个店只能由一个申请人经营,不得一人经营多个,必须做到专店专营。(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一定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2.店面选址要求。(1)烟花爆竹经营必须实行专店销售,应选择禁放区范围外、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满足安全距离与监管条件的独立单层建筑。(2)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取得用地、建设等许可,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合格证明。(3)选址须严格符合AQ4128-2019相关规定,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中心集镇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违规布局。必须单层独栋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与220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米;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不应设置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安全控制范围内。
3.面积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大于200㎡。
4.平面布置要求: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分区布置,分别设置储存区、销售区或样品(无药)展示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造成的隔板,实现人货分离,保证安全地疏散通道畅通,店内不应设置床铺。
5.建筑结构要求:(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3)零售店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
6.存放限量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旁边的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7.应急配置要求:(1)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2)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地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 m;(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应按时换。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摆放在安全出口的一侧;使用面积大于100 ㎡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其中2 个灭火器应摆放在进门的一侧,另外2个灭火器应摆放在烟花爆竹存放区进出口的一侧。
8.消防电气要求:(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m;(3)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 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4)零售场所的电气线)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用电设备、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防爆型。;(7)严禁私拉电线,室内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采取普通导线穿钢管或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阻燃型绝缘导线.经营行为要求:
(1)必须实行专店销售,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3)仅允许销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4)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允许超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5)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类码放于式货架(柜)内,货架(柜)高度不应大于2米,距屋顶或横梁不应小于0.2米,距墙体不应小于0.1米,且材料材质良好耐用,并具备绝缘和防静电性能;(6)做好零售店周边燃放管理,不应在零售场所外100m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7)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8)烟花爆竹零售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谨慎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10.警示标识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易燃易爆”“禁止烟火”警示标识统一悬挂在墙上醒目的位置,其中,“易燃易爆”“禁止烟火”警示标识统一采用30*40cm的彩色铝板;(2)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统一采用 50*70cm 的背胶膜裱纸板,并张贴于店内,其中,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3)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将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方式信息一并张贴于店内醒目位置;(4)在零售场所门口左右两边分别设置提示牌,提示“禁止烟火”警示标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停车熄火”、“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等内容。警示标识统一采用 30*40cm 的彩色铝板;(5)烟花爆竹存放区应标识 2m 限高线,颜色采用红色,宽度不少于 5cm。11.视频监控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满足电气安全的基础上一定得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接入市、区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五、建设流程
零售店布设。各镇不允许超出规划指标数量布设零售店,在规划指标数量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满足(A04128-2019)安全性能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提前布局,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交通要道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店布设由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消防救援局和相关专家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查,符合相关安全条件和安全距离,各部门共同出具书面勘查意见。2.经营户确认。
点位确认后,意向经营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镇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第一先考虑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人有多年烟花爆竹经营经验、店内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数量较多的申请户,并在《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中“乡镇初步审查意见”和“乡镇监管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3.许可证申请。
经各镇确认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持以下材料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申请:(1)镇人民政府盖章的《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同意零售店点位设立的各部门共同签署的书面勘查意见;(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烟花爆竹产品储存仓的租赁合同或购买凭证以及安全论证报告;(6)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和内容;(7)零售店周边安全性能条件情况说明;(8)申请材料真实性及经营行为告知承诺书。4.受理和现场查勘。
(1)区行政审批局在审核资料齐全且填写规范后,当场制作《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并制作《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2)受理后,区行政审批局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5.审核发证。
(1)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6.审管联动。
(1)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区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办结事项信息函告各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邮政公司等监管部门,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2)烟花爆竹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结果的行业监督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结果文书函告区行政审批局;(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与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发送区行政审批局,并组织参加与烟花爆竹审批业务相关的业务会议及业务培训。六、经营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严格实行专店销售,销售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不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和存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做好零售店周边燃放管理,不应在零售场所外
m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与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2.各监管部门对零售店提供培训指导、政策服务,并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1)应急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店面广告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在布点以外临时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5)交通运输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6)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零售店实行消防监督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7)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日常监管,切实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火灾、爆燃等事故发生。3.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违规经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各镇人民政府等监管部门及时将违法线索和查处情况函告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核实情况后,依法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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